农村坟墓的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厘清

  慎终追远,是中国长期就有的优良传统。孔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祀之以礼。每逢清明节前后,祭祀先祖,缅怀先人之功绩,追养继孝,传承家族之教化,是弘扬氏族文化的重要一章。在我国广大的农村,祭祀传统尤其受到重视。先人故去,选一块好的“风水宝地”,建造一座坟墓,逢年过节前往造访追思,是很多农民一年规划中必不可少的大事。

  然而,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文化风俗迥异。在广大的农村,坟墓的选址和建造,不同的地方就有自己独特的惯例。在一些管理比较成熟的村落,有自己独立的公益性墓地;在一些比较重视祭祀礼仪的村落,一些农村集体土地中的荒山废地,被拿来建立统一的坟墓集群。不能忽视的是,还有数量庞大的坟墓被分散无规则地安置。有的墓地建在了耕地、林地上,甚至是别人家的耕地、林地上。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在农村土地大规模流转的当下,关于农村墓地的纠纷数见不鲜。

  上世纪80年代我国颁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殡葬制度改革的起点,从此殡葬制度开始纳入法制化进程。但是这么多年改革推行的非常缓慢,纠其原因就是有很多法律关系尚待厘清:首先,在广大农村,农民普遍建坟,无论是建在荒山荒岭,还是建在别人家的林地、耕地上,农民从土地中无偿获得坟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对于已经建造并长期使用的坟墓,坟墓建造者是否基于此既定事实而当然享有坟墓的使用权,如果是的话,按照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应有相关的登记制度对农民的权属加以确认。再者,当农民对坟墓的使用权和他人对林地、耕地的承包权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处理才能既保障土地的功能完备,又可以维系农民与先辈之间的情感纽带。

  在农村土地加速整合,土地功能不断拓展的现在,农村坟墓的法律问题要充分重视。农村坟墓的立法规制不仅关系物权的归属问题,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一种捍卫。要通过立法厘清有关的法律关系,让法院有据可判,农民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造和管理,更新村民的思想观念,树立起文明的殡葬理念,让土地得以合理的使用,同时让农民的祭奠权得以寄托。

  石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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