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文化和法律之间怎样才能擦出和谐火花
来源: | 作者: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评论员 买园园

  河北省赵县79岁老汉杨风申,因制作当地古火会上需要燃放的烟花,被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作为“省级非遗传承人”,杨风申老人制作了20多年烟花,从来也不知道这会违法,所以他提起了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据了解,“五道古火会”在赵县南杨庄村一带已流传数百年,燃放“梨花瓶”是古火会的“标配”。按照流传下来的规矩,除了杨风申外,村里其他人都不知道制作“梨花瓶”烟花药的配方。所以20年来,杨风申每年都会制作200个左右“梨花瓶”(每个瓶内药量约为1.46千克)等烟花成品进行表演。

  虽然这项规矩延续了20年,但并不能消除其危险性的存在。从法律层面上讲,杨风申在居民区非法制造重达300千克的烟火药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实已经涉嫌犯罪,所以法院的判决有法可依。只不过引起舆论关注的是,对于一个主要是为了在当地五道古火会上使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用烟花,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恶意,且年近八旬,也尚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总体并无多少社会危害性,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难免有量刑畸重、机械执法之嫌。

  跳出本案,此次冲突绝非是“非遗”项目和法律制度之间的首次“擦枪走火”。浙江温州市泰顺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药发木偶戏”也曾遇到类似问题。该项目传承人周尔禄曾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拘,但之后当地法院以其无主观犯罪故意且未造成社会危害为由,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尽管我国早在2011年就已经颁布实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相似案件的发生足以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刑法等其他法律之间在衔接上还需完善,特别是对于一些明显存在安全隐患、但又传袭千百年的民俗文化,今后应以何种身份和形式继续存在,法律需要予以廓清。只有这样,才能令此类民俗文化再次和现代法治发生冲突时,不至于尴尬败阵。否则,既是对非遗传承人的伤害,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当然,这类案件也折射出当事人法治观念淡漠、法律意识缺失的严峻现实,需引起当地司法机关重视。当地司法机关应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切实履行起以案释法之责。非遗传承人也应改变“存在既是合理”错误观念,用与时俱进的思维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严格遵守申请和报备制度。只有这样,“非遗”文化与法律制度之间才能擦出和谐的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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