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来源: | 作者:未知
为逃避检查,竟然擅自雇用工人将大量化学试剂倾倒在树坑内并用雪掩盖,严重污染环境。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乌市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出庭受审。检察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方某提起公诉,同时,检方还提出民事诉讼请求。

经查,2010年至2017年期间,方某租用新疆某公司院内库房,将乌市某商贸公司滞销的128种化学试剂混杂堆放在库房内,其中20种化学试剂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物质。2017年1月中旬,为逃避社区检查,在未申领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方某擅自雇用工人将全部化学试剂倾倒在库房周边树坑内并用雪掩盖,后因居民反映有刺鼻气味被民警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不法行为。

经鉴定,送检样品鉴定结果与样品标识一致,受污染土壤中含有汞,汞含量为3.79mg/kg,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汞含量1.5mg/kg的要求。经称量,方某非法倾倒处置的128种试剂共计净重3103.06kg。

2017年8月24日,方某委托克拉玛依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涉案危废物品及从污染地挖出的污染土壤,并支付废物处置费29万元,环保科技公司对被委托处理事项已处理完。但之后,未对被清理后污染地土壤是否仍存在汞超标情况作相关鉴定。

2018年4月24日,经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污染地土壤中现不存在汞超标情况,土壤修复费用为4132.2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国家规定,为逃避检查,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103.06公斤,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益诉讼人,乌市新市区检察院同时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乌市新市区检察院认为,被告方某违法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损坏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方某应当承担环境污染修复、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及时恢复原状或判令被告承担土壤修复费用4132.20元;判令被告承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费用9600元。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以多媒体的方式向法庭举证,通过PPT展现现场勘查笔录图片、被污染地照片等,形象展示了污染地土壤遭受损害的状态及严重程度。

被告人方某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对损害环境进行修复。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黄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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