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劝阻酒后驾驶者 9个共饮酒者共同担责10%
来源: | 作者: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福建上杭9月11日电 (袁友凤)喝酒要适度,饮酒者之间也要相互照顾,不然发生意外事故,共饮酒者可能也要担责。近日,福建上杭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案件,9个共饮酒者未劝阻处于醉酒状态的包某酒后驾驶,造成包某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9个共饮酒者被包某父母亲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上杭法院11日披露,该院依法判决9人共同赔偿包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损失的10%即35258.64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17年6月15日晚上,赖某、陈某德、陈某鸿、林某,4人在烧烤摊店包厢喝酒。此时张某与陈某香邀请包某,也在该烧烤摊上吃烧烤,因陈某鸿与张某相识,便邀请张某进包厢喝酒。约10时许,包某到达烧烤摊,包厢内的人邀请包某一起进包厢喝酒。

  后因朋友间互邀,包某、张某、林某明、陈某鸿、陈某德、赖某、钟某、江某、林某、蓝某聚在包厢一起喝酒。10人喝酒至凌晨1时许,陈某鸿等陆续回家。此时,包某已明显处于酒醉状态,林某明和包某一起离开,包某提出要到足浴城找人,林某明骑着摩托车在前,包某骑摩托车在后,行至上杭县临江镇瓦子街步行街北侧入口路段时,包某摩托车碰到步行街用于隔离步行街与上杭县临江镇人民路的大理石石礅,头部撞击在石礅上,大量出血。

  包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急救,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事故系当事人包某一方违法过错行为所导致发生,包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包某父母以张某等人作为请客的邀请人并相互劝酒,劝酒行为与包某醉酒有关,应该承担包某死亡的相应责任为由将共同饮酒的9人告上法院。

  本院审理后认为,包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过于自信放任事故发生,造成肇事死亡结果,包某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对损害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确定包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张某、林某明、陈某鸿、陈某德、赖某、钟某、江某、林某、蓝某系共同饮酒者,应当意识到酒后驾驶摩托车是一项危险活动,而未对包某进行劝阻、提醒、制止或护送,违反善良风俗和道德要求,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包某父母损失的10%的责任。张某、林某明、陈某鸿、陈某德、赖某、钟某、江某、林某、蓝某共同饮酒,造成包某死亡,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对包某父母因包某死亡所造成损害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喝酒要适可而止,更不能酒后驾车。同时,作为共同饮酒人不要强迫性劝酒,与他人饮酒后也要保证对方安全,劝阻他人不要酒后驾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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