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增加立案方式程序衔接
来源: | 作者:法制网

  □反腐前沿

  

  ★监察委员会的职责

  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试点启动

  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北京、山西、浙江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同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试点推开

  2017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党中央决定,北京、山西、浙江继续深化改革试点,其他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完成相关机构、职能、人员转隶,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赋予惩治腐败、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权限手段,建立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

  同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8年2月25日,随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完成,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过关键性节点。

  ★改革深化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增写第七节“监察委员会”;3月18日,杨晓渡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3月2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3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任命刘金国等6人为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任命王鸿津等10人为国家监察委员会委员。

  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挂牌。

  编者按

  党的十九大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也对党的纪律检察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新的要求。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制度正式建立。今年以来,各地各级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人员依法办事、忠诚履职、勇于担当,着力在强党建、为人民、促发展上下功夫,向党和人民交出了一份份合格的答卷。

  为了让读者更多了解监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了解各地各级监察机关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的情况,本报自今日起开辟“反腐前沿”专版,重点介绍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反腐举措;充分报道各地各级监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的优异成绩;真实记录纪检监察人员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感人故事。敬请关注。

  对话人:

  

  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 庄德水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陶杨

  法制网记者 张昊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相关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印发实施,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规定共4章33条,规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中的立案、交办案件和指定管辖以及结案等相关程序,特别是明确了以事立案、对涉案人员立案、对单位立案等程序,设计了5种文书格式。

  规定中的以事立案、以单位立案、管辖、结案等具体规则,如同一颗颗珠子,由什么样的主线贯穿其中?有哪些深层含义?《法制日报》记者就此与廉政研究学者和刑法学者展开对话。

  使监察调查更加规范化

  记者:作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不难看出,规定对于确保依规依纪依法、一体两面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意义重大。

  庄德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相关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印发实施,作用就是规范立案以及结案,特别是对立案方面的要求,提出了几个标准。

  规定的意义就是保证立案更加科学规范化,能够实现“纪法衔接”“法法衔接”,为下一步监察体制改革到位提供保证,也从制度上保证监察权力的正确行使,使整个监察调查更加规范化。

  陶杨:规定明确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中立案、管辖以及结案等相关程序,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推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办理案件的程序正当化和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我注意到,规定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监察法为主要依据,与《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等规定相衔接,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参考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规定中是否可以看出纪委监委与检察机关工作衔接的具体细节?

  庄德水:监察委与纪委合署办公,一方面,监察委要与纪委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执纪要求衔接;另一方面,更要与法律相衔接,特别是与刑事诉讼法以及提起公诉的司法程序相衔接。

  陶杨:监察法出台后,对于监委办理的案件在刑诉法中是直接移送起诉,也就是说,对于纪委监委办理案件还缺少立案程序的规定,而刑事公诉案件一般均以立案作为程序的启动环节。因此,这次专门针对立案相关工作进行规范,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补充。

  拓展监察机关立案方式

  记者:规定明确了对事故(事件)中存在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但相关责任人员尚不明确的,可以以事立案;对单位涉嫌受贿、行贿等职务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办理国家监委立案调查手续。

  庄德水:以前纪检机关是以人来立案的,从监察委员会承担的职责、任务和运行情况来看,仅以人立案是不够的,监察委员会要监察的对象、要调查的案件比原来更为复杂多样。

  在实际工作中,监察工作所覆盖的范围有些时候很难以人来立案,特别是有些重大事故发生之后,还没有明确主体的时候就要着手调查并立案,很难明确谁是责任者,如果按以人立案的方式就比较困难,所以增加了以事立案。

  在另一些情况下,单位发生重大违规违纪问题,还没有明确具体责任人的时候,就把整个单位作为监察调查对象,以单位立案。

  不难看出,监察委员会沿用纪检监察机关的立案程序、工作规则也是不够的。监察委员会在立案时遇到很多困难,没办法立案就没办法运用调查手段,得出调查结论可能比较困难,使整个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权威性受到影响。

  这次的规定除明确以人立案之外,还增加了以事立案和以单位立案的新方式。规定拓展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立案方式,才能真正体现监察全覆盖的要求,使监察权力更全面地行使,能够嵌入各个案件和单位中,真正发挥监察委员会的作用。

  记者:规定中有些内容与刑诉法中的管辖、移送等程序设置相类似。比如对于涉案人员,中纪委国家监委可以立案审查调查,也可以交由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根据审查调查情况,可按规定移送审理;认为没有违纪或者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等。

  陶杨:首先,规定明确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立案职责范围、立案和结案的具体流程,使得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有明确的规范性。

  其次,采用分类的方式,明确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不同的管辖和办案流程,较为科学地界定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内部分工,平衡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地方纪委监委的关系。

  可以看出,规定参照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立案、管辖,特别是指定管辖的处理流程,有利于监察法与刑诉法的衔接。此外,规定明确了立案程序中被审查调查人的部分权利。

  监察权力更加有法可依

  记者:监察机关权力的行使,有依据的同时也要有所控制和制约,这次出台的规定是否能在这方面有所体现?

  庄德水:规定的出台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内部管理、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规定在立案和结案方面都提出严格要求,也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从整个监察工作运行来看,监察委员会发挥作用,必须有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则的保证。

  监察工作规范是众多规范体系中的一种,也是重要的一环。不断加强办案程序方面的规定,就是让监察委更有法可依,同时也把监察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此前,纪检监察体制机制顶层设计已经完成,现在所要做的是细化纪检监察工作程序、工作规则和工作规范。

  陶杨:出台规定加强办案程序,明确体现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办理案件中严格自我约束与监督的努力,愈来愈强化程序和当事人权利保障意识,注重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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