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重视土地,把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作为主线
  “土地者,民之本也。”土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是农业之本、农民之根。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是一个国家最为重要的生产关系,是我国农村改革不变的主线。
  70年来,从“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到实现“耕者有其田”,从“大呼隆”“大锅饭”到“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为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我们进行了一次又一次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突破,走出了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之路,为解决人民温饱和国家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打破封建土地所有制枷锁,实行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为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推广农业科学技术以及增加工业化发展原始积累发挥了积极作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冲破重重阻力探索“大包干”,解决了出工不出力、种地糊弄人的问题,给了农民支配自身劳动时间,从事非农产业的自由,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党的十八大至今,我们实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顺应了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实现了农民集体、承包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为促进农村资源要素合理配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奠定了制度基础,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使我国农村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实践证明,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处理得好,可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让农村社会繁荣稳定,百姓安居乐业;反之,就会对生产力的发展起到阻碍和破坏作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70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就业。传统意义上的农民摇身一变,不断分化出流转经营他人承包地的“职业农民”,户籍在农村、工作和生活在城镇且有承包地的“农民工”,户籍、工作和生活都在城镇且有承包地的“新市民”。这给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带来新的重大挑战。周邦虽旧,其命维新。新形势下,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要以不变应万变,就是要以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不变,来适应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推动提高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加充满持久的活力。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讲的是所有权的权属问题,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是农村最大的制度;家庭经营讲的是承包经营权的权属问题,是实现方式问题,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稳定承包关系从发展的角度,讲的是未来、是预期,是给农民的“定心丸”。这些都是经过了历史检验的原则性和规律性认识,克服了部分土地私有制国家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陷入的发展困境,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制度自信,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同时,面对新形势,要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不断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
  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关键在于保障农民基本权益,底线是不能损害农民利益。纵观70年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历次重大创新都是从农民利益出发,顺应民心民意,尊重农民首创精神,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有恒产者有恒心。多年来,我们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依法有效保障和实现农民土地权益,解决了一些地方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截至2018年6月底,31个省(区、市)均开展了承包地确权工作,确权面积13.9亿亩,超过二轮家庭承包地(账面)面积。我们落实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在保护农民承包权的同时促进土地流转,截至2017年底,全部或部分流转出土地的农户超过7000万户,面积达到5.12亿亩,占家庭承包地总面积的37%。我们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缓解农民贷款难贷款贵问题,截至2018年6月末,全国232个试点地区农地抵押贷款余额已达390亿元。不久前,我们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改变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直接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同时进一步规范了征地程序,强化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
  土地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核心,是乡村振兴的动力源泉和关键。70年的“三农”发展启示我们,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要与时俱进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确保土地制度保持生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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