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围堵破坏选举 广东陆丰21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来源: | 作者:中新社

  中新社广州10月2日电 (索有为 史小君 黄雁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日通报,陆丰市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对被告人刘义成等21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义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为达到占有村土地等目的,刘义成扶持其妻舅蔡某某竞选村干部,先后两次纠集十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在选举现场造势,持木棍、刀等器械滋事辱骂、威胁在场政府工作人员及当选干部,并踢打村委大门,严重扰乱选举秩序,最终迫使村委返聘蔡某某为副主任。此后,刘义成以家庭成员为纽带,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在汕尾市城区和红海湾开发区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2006年,为霸占当地生猪市场,刘义成等人围堵红草派出所,暴力阻扰城区经济贸易局工作人员执法,并致其受伤。后又纠集多人驾驶货车冲撞红草肉联厂,并持械打砸,采用恐吓、威胁的方式敲诈勒索该厂,致使该厂停业近一个月。2008年9月,因私人恩怨,刘义成组织近百人统一着装,持标枪、虎叉等凶器,公然在市区一边行进一边喊口号,围堵、冲击、打砸被害人叶某某、罗某某等人的住宅,致罗某某住宅受损坏,还架刀在罗某某的脖子上进行威胁。该起事件持续了约四个小时,在汕尾城区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该组织称霸一方,逞凶斗狠、为非作恶,欺压、残害民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该犯罪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刘义成作为组织、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二年,并处财产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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