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29人涉黑案宣判 首犯获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来源: | 作者:人民法院报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唐金文等2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赌博罪、窝藏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唐金文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2万元至3万元不等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唐金文1998年前后在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胡村建设万豪大酒店,后又承揽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土方工程、经营五福茶楼等积累财富。2007年11月,唐金文非法谋取大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位,获得了一定的政治地位,此后长期把持基层政权。自2009年4、5月以来,逐步形成以唐金文为组织、领导者,李虎、唐敬源、王志恒为积极参加者,史洪华、郝爱猛、赵连祥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取得经济支撑,以唐金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成立聊城永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十余家企业,从事混凝土经营、房地产开发、钢材销售等,并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利益,部分用于向组织成员发放报酬、分红,赔偿、安抚受害人员使其不控告、不举报,部分用于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成员寻求非法保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金文所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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