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康震:落实渔船双控和总量管理制度责任 保护海洋渔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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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副部长 于康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其作为“五位一体”战略布局的重要一环,并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得到社会各界的衷心赞誉和拥护,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指南。在渔业领域,海洋渔业资源利用过度的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酷渔滥捕、非法捕鱼、东海无鱼等,牵动着公众的眼球,也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关注。为了扭转这种状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农业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国务院同意,正式印发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

  一、签订渔船双控和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责任书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在我国以往渔船和资源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确立了投入和产出双向控制制度框架,是我国渔船管理和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重大创新,也是向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和要求,把过大的捕捞产能降下来,把超过资源承受能力的捕捞产量降下来,才能使渔船捕捞能力、渔获物捕捞量和渔业资源承载能力之间的关系逐步趋于协调,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渔船双控和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涉及到渔业生产、资源管理的方方面面,但关键环节就两个——投入和产出,突出体现为两大硬指标:一个是渔船控制目标,到2020年全国压减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万艘、功率150万千瓦,除淘汰旧船再建造和更新改造外,不新造、进口在我国管辖水域生产的渔船。另一个是渔获物产出的控制目标,到2020年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减少到1000万吨以内,与2015年相比减少309万吨以上。目标已经明确,要实现它,必须要抓关键、抓重点,集中力量,各个击破。

  为了更好的实现目标,压实任务,3月13日,农业部与沿海各省之间签订“十三五”海洋渔船双控和资源总量管理责任书,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强化监督、共同促进,确保渔船双控和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二、渔船双控方面要着力抓好三项工作

  一是大力推进捕捞渔民减船转产,确保减船硬指标如期完成。“十三五”期间,海洋捕捞渔船“双控”的核心目标是完成压减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万艘、功率150万千瓦。数字虽然不大,但是涉及的利益关系非常复杂,表面上是减船,背后是数万数十万渔业生产者的生产、生活、生计等。为确保任务完成,中央财政已在油补资金中设立了专项,用于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地方也安排了相应的配套资金。按照渔业油价补贴改革项目实施方案,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每年安排减船转产资金15亿元。各地可抓住油补改革的机遇,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对减船转产的支持力度,采取措施,确保减船转产任务完成。同时,既要保护好渔民减船积极性,也要控制好节奏。提前完成减船任务的,由地方政府按照省长负责制的要求,统筹考虑资金安排问题。我们将积极向财政部门反映,争取优化资金投向,增加支持力度。在做好减船转产工作的同时,应加大对减船上岸渔民的就业培训力度,拓宽创业就业渠道,积极推动完善渔区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扶持退捕上岸渔民参加社会保险,切实解决减船渔民的后顾之忧,真正使他们转得出去、立得住脚。

  二是切实加强渔船源头管控,严防涉渔“三无”船舶滋生蔓延。近年来,国家强化了渔船管理,建立了国家渔船数据库,实行网上审批管理。2014年以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要求,各地重拳出击,累计取缔涉渔“三无”船舶2万余艘,成效显著。但是要看到,由于涉渔“三无”船舶产生的背景复杂,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清理取缔工作任重道远。 

  在全国大力推进减船转产政策的大背景下,要坚决丢掉幻想,不合规的渔船绝无合法化的可能性,唯有切实加强渔船源头管控,深入、持续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为规范渔业生产秩序、降低捕捞强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特别是把好“入口”关,严格渔船审批、建造、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等各个环节管理,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严格审查核实减船转产渔船资格条件,联合工商、工信等部门,切实加强对渔船修造企业监督管理,严格渔船建造、报废拆解环节监督管理,防止出现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减船转产资金,坚决杜绝一边减船一边又有新的涉渔“三无”船舶产生的现象发生。

  三是落实分级分区管理制度,强化渔船属地管理职责。《通知》提出实行渔船分级分区管理,按照渔船大小和作业区域实行差别化管理,这是我国渔船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新的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充分调动中央、地方和渔民三个积极性,进一步落实地方和基层组织的管理职责将产生深远影响。要切实加强渔船属地管理,渔船建造、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申请必须在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和公司注册地进行,严禁异地挂靠和异地注册公司从事国内海洋捕捞生产,严格落实好船籍港休渔和检验制度。要加强资源评估和管理力度,科学合理确定小型渔船控制指标,切实完善捕捞作业分区管理制度,严格限制跨管辖水域作业和买卖。要鼓励创新捕捞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培育壮大基层服务和管理组织,赋予其一定管理权限,鼓励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采取多种措施,实现渔船管理重心下移。

  三、总量管理方面要着力抓好四项工作

  一是加强捕捞总量额度分配和生产监测,确保实现总量管理硬指标。到2020年,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减少到1000万吨以内,意味着与2015年相比沿海各省减幅均不得低于23.6%,年均减幅原则上不低于5%。要实现这个艰巨的任务,需要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管理、逐级落实的原则,自上而下确定控制指标,层层压实指标和责任。同时,要加强捕捞生产和渔获监控,完善渔船渔捞日志填报和检查统计制度,逐步推进渔捞日志电子化;加强渔港、渔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要防止只在数字上做文章,没有把渔获物产量真正降下来的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二是加强幼鱼保护,减少低效负效产出。随着资源衰竭和捕捞强度矛盾的不断加剧,鱼越捕越少、越捕越小。目前我们的捕捞产量中,幼杂鱼占有相当的比例,效益很低,但是资源环境成本很高,属于典型的低效益甚至是负效益产出。目前,浙江省已经开始实施“幼鱼保护攻坚战”,应扩大范围、组织推进,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违反幼鱼比例的行动,迅速形成幼鱼保护的巨大声势,织起保护幼鱼的大网。要尽快制定出台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和幼鱼标准,为开展渔港幼鱼比例检查和执法提供依据。积极推广配合饲料,引导养殖环节减少冰鲜幼杂鱼使用。积极协调、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水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鱼粉生产企业、餐馆等场所的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幼杂鱼的非法经营和使用。

  三是健全完善渔业资源保护制度,特别是执行好新的伏季休渔制度。执行好伏休制度是落实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重要手段,应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周密部署,妥善安排。要深入了解渔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引导和帮助他们提前做好生产安排,确保渔区稳定,保证新制度首年顺利实施。同时,要严格执法监管,加大对管辖海域范围内伏休违规作业,特别是涉渔“三无”船舶和“电毒炸”等违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要统筹推进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形成以保护区为主体,覆盖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以及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网络。大力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加大生态型、公益型海洋牧场建设力度。

  四是探索渔业资源管理新模式,开展试点限额捕捞。部分地区先行先试,在区域性渔业资源调查评估的基础上,选择特定渔业资源品种,开展限额捕捞管理,探索经验,逐步推广,促进全国渔业资源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四、健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加强渔船“双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关键要在贯彻执行上下功夫、见行动。上述重点举措能不能落到实处、能不能发挥作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执法监管是保障。要围绕渔船、渔具和渔法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深入开展违规渔具清理整治,坚决取缔农业部和各省(区、市)公布的禁用渔具以及对资源破坏严重的“绝户网”,严厉打击非法捕鱼行为。另外,要创新工作机制,层层传导压力,做到责任明确到人、任务落实到位。

  一要建立层层抓落实的领导机制。《通知》要求沿海各地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将渔船控制目标、资源总量管理指标纳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约束性指标进行目标责任考核。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建立健全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等责任制度,把责任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要形成有效考核评价机制。将渔船控制目标、总量控制目标纳入约束性责任考核指标,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各层级、各部门、各管理环节的工作责任,细化目标任务,责任到岗到人,千斤重担人人挑、人人肩上有指标,确保《通知》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三要强化监督落实。逐级建立健全渔船管控、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执行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加大对工作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和专项考核,将中央决定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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