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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 明确补缴对象、补缴标准等内容
来源:南宁晚报 | 作者:

【原标题】广西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 明确补缴对象、补缴标准等内容

  昨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广西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通知,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补缴对象、补缴标准,以及“哪些情形可以补缴”等内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从2010年启动之初,就允许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但对于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哪类人员可以补缴、补缴的档次标准及如何办理补缴等,国家层面至今尚未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广西各地执行情况存在差异,有必要在全区范围内规范。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社会资助和个人资助应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当年度补助、资助合计金额应不超过当地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记者 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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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人员可以补缴?

  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按规定申请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情形和标准是什么?

  ●参保人补缴未缴费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选择未缴费年度缴费档次标准的任一档次进行补缴;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行实施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选择其中任一制度缴费档次标准的任一档次进行补缴。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参保人自愿提高已缴费年度养老保险费档次标准的,可选择已缴费年度任一较高档次进行补缴,补缴金额为新选档次标准与原档次标准的差额,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补缴提高当前年度档次标准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金额为最终个人缴费总额应享受的政府补贴与原缴费已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差额。

  ●参保人在当地实施城居保或新农保制度时,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在60周岁时还未缴费满15年的,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按当前年度缴费档次补缴不足年限的

  缴费部分,政府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怎样办理补缴申请?

  该通知将于10月1日起执行,参保人可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补缴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参保人按规定缴费。

【责任编辑: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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