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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吨过期进口螯虾流入上海江苏市场 8人参与倒卖分别获刑
来源: | 作者:admin

因为口感鲜甜,新西兰螯虾在高档餐厅尤其是在日本料理店颇为流行。不过,食客们不知道的是,美味的螯虾竟然可能是过期商品。2015年,上海警方侦破了一起销售过期进口冷冻海鲜品的案件,沈某利用借来的销毁资质,将本应销毁的1万多箱过期新西兰螯虾,转卖给了水产批发商牟取暴利。

2016年5月3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沈某等5人分别被判9个月到1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分别处2万元到11万元不等罚金;被告人谢某坤等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到5年不等,处15万元到35万元不等罚金;被告单位上海宇翔公司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螯虾予以没收。

    承接销毁业务的中间人将过期螯虾转卖

2015年6月,经营进口冷冻海鲜品批发的某外资企业,也是中国唯一的新西兰螯虾代理商向上海警方举报,他们通过中间人沈某委托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销毁的总共约12000箱、70余吨,价值3000余万元的过期新西兰螯虾,竟然又出现在市场上。

本应销毁的新西兰螯虾为何流向市场?

警方发现,搞鬼的就是沈某。2015年4月,曾经从事环卫行业的沈某听说有过期螯虾要销毁,赶紧借了上海某实业公司的垃圾运输资质及证照材料,与外资企业口头预订,以每吨1000元的价格承揽了销毁业务。

然而,沈某并未履行销毁协议,12000箱螯虾只有极少部分被销毁。沈某等以每斤1元不等的价格,将这批超过保质期的新西兰螯虾分别销售到上海市区和江苏滨海、启东等地,由谢某坤、茅某生等人销售。

2015年7月,沈某等人被警方抓获。

    被告人辩称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沈某华、唐某勇销售金额为10.5万元,被告人谢某坤、茅某生、高某宏销售金额为60万元,刘某准销售金额为9.51万元,均已经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单位宇翔公司明知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仍购进并销售,金额达11.853万元;被告人张某财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被告人沈某辩称,自己最初是要将涉案的螯虾销售给饲料厂做鱼粉,后来知道流向食品市场后没有制止和举报。被告人沈某华则称,自己和沈某本意是想赚一笔销毁费用,但由于没有经验,取货后发现销毁的话将亏损,临时起意决定把虾卖了。两人都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勇说,自己给沈某、沈某华介绍的是鱼粉饲料买卖,下家谢某坤、茅某生改变用途,与自己无关;谢某坤、茅某生、高某宏均称,是在验货品尝确认这批螯虾没有变质后才低价销售。

被告人刘某准、张某财、被告单位宇翔公司均对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针对沈某、唐某勇称自己是出于将过期新西兰螯虾作为饲料销售而非作为食品销售的辩称,浦东法院认为,被告人的主观状态并非仅凭其主观陈述,而应根据被告人及同案犯、证人的客观行为等综合认定。根据相关被告人陈述,本案中,沈某明知沈某华联系水产商而不阻止,唐某勇明知谢某坤和茅某生渔民和水产商身份,并全程参与了验货、洽谈价格、卸货等过程,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沈某、唐某勇对过期螯虾作为食品销售系明知。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沈某华、唐某勇、谢某坤、茅某生、高某宏、刘某准明知涉案螯虾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仍予以销售,其中被告人沈某、沈某华、唐某勇的销售金额为10.5万元,谢某坤、茅某生的销售金额为60万元,高某宏的销售金额为60万元,刘某准的销售金额为9.51万元,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单位宇翔公司明知涉案螯虾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仍购进并销售,销售金额为11.853万元,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财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某、沈某华、唐某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坤、茅某生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宏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坤、茅某生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华、高某宏、刘某准、被告单位宇翔公司及被告人张某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茅某生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谢某坤、茅某生及被告单位宇翔公司均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对被告人谢某坤、茅某生、高某宏可适用缓刑,对其余被告人不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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