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初审)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初审)
事项代码:0410
分项名称:新办
三、办理依据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2、办理权限:上海市水产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初审,由农业部负责作出行政审批。
(二)审批内容
1、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
2、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3、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三)法律效力
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活动。
(四)审批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拟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和含水生野生动物成分产品中物种原料的来源清楚;
(2)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是合法取得;
(3)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4)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量充足,适宜出口;
(5)符合我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规定。
2、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进口的目的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
(2)具备所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活体生存必需的养护设施和技术
(3)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活体不会对我国生态平衡造成不利影响或产生破坏作用;
(4)不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必须由具有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并取得《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数量按以下材料目录规定提供,并按顺序装订;
2、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复印件应清晰;
3、如只提交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相关业管理部门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章及该单位公章;
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首次办理
(1)有进出口权的单位申请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
(2)无进出口权的单位申请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
2、非首次办理
(1)有进出口权的单位申请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
(2)无进出口权的单位申请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
(三)申请文书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无时间限制,但有其他批件作为前置条件的,应至少于批件有效期截止日期40日前提出申请。
受理期限: 5个工作日
审核办理期限:市水产办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初审,报农业部审批。
九、审批证件
以公文形式出具审核意见, 一次有效。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5、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通过查询上海市农委政务网(http://e-nw.shac.gov.cn/)、电话咨询市农委行政许可受理厅或阅读本指南等渠道了解申请规定的许可条件,并按条件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得许可证的条件。
2、申请人应当按照具体行政许可下载申请表格,网上打印的申请表用A4复印纸。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现场审核时间完成接受核查的准备工作。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农委行政许可受理厅
接收地址: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2、网上接收
http://e-nw.shac.gov.cn/ (上海农委政务网)
3、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农委行政许可受理厅
通信地址: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邮编:200335
4、传真接收
021-52161321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农委行政许可受理厅(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二)电话咨询
021-64052103
(三)网上咨询
http://e-nw.shac.gov.cn/ (上海农委政务网)
(四)电子邮件咨询
haihong_lucky@yahoo.com.cn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农委行政许可受理厅
通讯地址: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邮政编码:200335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农委行政许可受理厅(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二)电话投诉
021-63584516
(三)网上投诉
http://e-nw.shac.gov.cn/ (上海农委政务网)
(四)电子邮件投诉
jw@shac.gov.cn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通讯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政编码:200003
十五、办理方式
(一) 新办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市水产办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市水产办经办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市水产办分管主任(签发人)。市水产办分管主任根据审查意见,同意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2)适用情形
拟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到本市行政区域内、或从本市行政区域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市农委(http://e-nw.shac.gov.cn/)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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