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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电信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来源: | 作者:郑州日报
  5月31日下午,《河南省电信条例(草案)》提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审,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加强电信用户权益保护、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力度、电信基础设施电磁辐射检测力度等问题。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加大骚扰电话治理力度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介绍了关于《河南省电信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去年1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条例》是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一审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电信市场乱收费、多收费以及商业性信息、骚扰电话屡禁不止等问题,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条例》增加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电信用户的保护力度。
  法制委员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增加了相关内容。针对乱收费问题,增加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免费试用电信业务,试用期满后未经电信用户确认,不得转为收费项目。”针对多收费问题,增加了规定,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计费系统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发现电信用户超过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三倍以上的异常电信费用时,应当及时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与此同时,针对商业性信息、骚扰电话屡禁不止等问题,增加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技术手段建设,提升识别和拦截能力,加大对商业性信息、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的治理力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主叫号码真实传送,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防范、打击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行为”等内容。
  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线路或基站要付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到,在调研过程中,有些部门和单位提出,电信基础设施是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加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我省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还存在进场难、建设难、保护难等问题。
  法制委员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了相关内容。在第九条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楼顶,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便利;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或者移动通信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与产权人协商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建筑物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应当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便利。
  同时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杆塔等电信基础设施;需要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同意,并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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