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郑州最高罚200元
6月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对八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的决定。其中,《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禁烟条款”作出修改,明确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
同日,此次会议还表决批准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其中,《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也作出修改,明确室内公共场所禁烟。。此外,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吸烟的,由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附】郑州市下列公共场所室外区域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场所;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
(四)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座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
(五)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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