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盲目推荐,农户惨重损失谁来赔?
来源: | 作者:未知
  春种一粒粟,三年无收获,这对于憧憬着种植一片花海,收获一份幸福的刘某来说无疑是痛苦的,因为在三年前,她听信某公司负责人陈某的力荐,买下了16万元的牡丹花苗,两年来不但没有如陈某所说的那样赚得盆满体满,反而颗粒无收,损失惨重。
   2014年10月,北屯地区某公司负责人陈某来到阿勒泰市哈拉希力克乡进行牡丹花苗的种植推广业务,一心想靠种经济作物发家致富的刘某正巧遇到了陈某。
  “那个时候陈某对我说,牡丹适合在各个区域种植,第一年移栽,第二年就可以有效益,第三年收籽亩产值就可达1万元钱,且购置苗木前签署的合同50年不变,当时我们考虑50年不变的效益,就相信了陈某的介绍。三天后,我们签订了《牡丹苗木采购合同》,并从陈某所在的公司拉回了245000株的牡丹苗,随后,我就组织人员进行了栽种,种植面积达75亩。”牡丹种植户刘某回忆说。
   次年一开春,刘某就迫不及待的赶往种植地,当时一片烂了根的牡丹苗让刘某瞬间傻了眼,刘某随即就拿出手机与陈某联系,要求陈某及技术人员前来种植地勘查详情,陈某及工作人员不但没有来,还在刘某准备将地翻掉种植其他经济作物的时候予以了阻止。
  “当时这一片牡丹苗的成活率不到2%,看到这一惨状,为减少损失,我们打算把地翻了种其他经济作物,但陈某劝阻我不要翻地,让我等厂家派遣的技术员,我一直在等,一直都没有见到其所为的技术人员。2016年春,在我们再一次准备翻地另种的时候,陈岩再一次进行了阻止,我们依旧听信了他的劝阻,在这期间我还能联系到陈某本人,后来他就不再接我的电话了。”刘某说。
  刘某翻开了她在2014年购买牡丹苗之前签署的合同,合同规定,陈某所在的公司应在牡丹苗种植期间,派遣技术人员给刘某提供技术指导,但刘某自始至终都没有见到其所谓的技术人员,更谈不上后续的跟踪服务。
  十多万的投入、两年一片荒芜的等待,令刘某气愤不已,今年3月就在刘某犹豫着要不要将这75亩地的牡丹全部挖除,翻种其他经济作物的时候,她却接到了陈某告她的法院传票。
  这一纸传票让一直忍着不发的刘某彻底清醒了过来,5月23日,刘某来到了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阿勒泰工作站,请求对这75亩地的牡丹苗未成活的原因及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接到委托后,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指派鉴定人员程箴华、杨静飞及特聘专家江福乔等3人组成鉴定组,对刘某所委托事项的地块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
  鉴定意见为刘某所种植的75亩牡丹,田间全部死亡的原因是阿勒泰地区冬季最低气温太低,不适宜大面积进行牡丹苗的种植。最低损失为24.45万元。
  “阿勒泰地区冬季最低气温零下40℃,根据‘资料摘要’的数据可知,阿勒泰地区不适宜进行大面积的牡丹种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相关规定,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必须要‘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未经试验、示范就盲目进行推广,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进行赔偿。”程箴华说。
  为减少经济损失及索赔额度,鉴定人员已建议刘某今年抓紧时间将这一片牡丹苗铲除,种植打瓜、食葵等经济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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