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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鹿—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来源: | 作者:未知
    中国农民网乌鲁木齐8月14日讯(通讯员:李芳芳 报道)生活在新疆,对于马鹿应该不陌生,马鹿是大型鹿类,在我国主要分布在东北、四川、新疆等地。马鹿的鹿茸产量很高,是名贵中药材,鹿胎、鹿鞭、鹿尾和鹿筋也是名贵的滋补品,但是随着人类大量猎捕,在2008年马鹿被列入濒危红色物种行列。
    近日,乌苏市公安局为查明涉案的4个疑似野生动物角的动物物种和保护级别,特委托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鉴定人员闵怀良、赵明二人组成鉴定组,对乌苏市公安局的委托事项进行了勘验和调查。
    鉴定人员对于与委托方提供的4个(2对)疑似野生动物角仔细观察辨认,详细比对,并查阅相关资料,确认涉案的4个(2对)疑似野生动物角的动物物种为马鹿。据鉴定人员介绍,马鹿体长180厘米左右,肩高110-130厘米,成年雄性体重约200千克,雌性约150千克。头与面部较长,有眶下腺,耳大,呈圆锥形。鼻端裸露,其两侧和唇部为纯褐色。额部和头顶为深褐色,颊部为浅褐色。颈部较长,四肢也长。蹄子很大,尾巴较短。雌性比雄性小一些,夏毛较短,没有绒毛,一般为赤褐色,背面较深,腹面较浅,冬毛厚密,有绒毛,毛色灰棕,臀斑较大,呈褐色,黄赭色或白色。根据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规定,马鹿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律师点评:
    针对类似案件,新疆农林牧律师事务所李艳林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马鹿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它的角、皮、毛都属于保护的范围之内,张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责任编辑: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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