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发展需要高质量的风险保障服务
来源: | 作者:农业网
  2019年10月9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保监会、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依据党的十九大关于高质量发展的思想,结合《指导意见》精神,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内涵和特征可总结为:产品与服务优、运行效率高和发展可持续。
  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提供优质保险产品与服务
  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首先体现在能够提供高质量的保险产品和优质服务。农业保险用户包括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既要满足政府对农业农村发展的要求和政策导向,也要满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指导意见》提出,在稳步扩大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和提高保险机构开展养殖保险的积极性基础上,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加强农业保险目前覆盖面较低的地方特色产业的风险保障。同时,农业保险在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的基础上,将农业保险责任由保自然风险扩大到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稳妥有序推进收入保险。
  《指导意见》也提出,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健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切实维护投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利益。这样就实现了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优质保险产品和服务。
  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提升农业保险运行效率
  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内涵和特征还体现在农业保险运行的高效率。国内外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已经证明,政府与市场合作制度和机制是农业保险运行最好和最有效率的制度和机制,有效实施的关键是要明晰政府和市场边界及其合作机制。《指导意见》明确了政府只是起引导作用,市场才是起决定性作用和主导作用。政府的主要职能包括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四项,对边界一直不很明确的“政策扶持”职能进行了明确,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只是通过包括保费补贴、大灾赔付、提供信息数据、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等四项必要的政策扶持,来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
  在划定好政府职能边界基础上,农业保险高效运行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关键是要赋予保险机构经营自主权。《指导意见》要求政府要充分尊重保险机构经营自主权,发挥好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同时明晰了保险机构经营自主权包括产品开发、精算定价、承保理赔等具体内容,以防止政府“越位”对农业保险经营业务的不当干预。
  政府不能“越位”,但也不能“缺位”和“不到位”,《指导意见》就加强政府和市场合作,优化政府和市场合作机制提出了明确指导意见。在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方面,要建立财政支持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在规范农业保险市场方面,政府要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加大对保险机构资本不实、大灾风险安排不足、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处罚力度;在建立农业保险对外合作机制方面,政府要推动建立健全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的合作机制,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通过农业保险的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缓解农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强基础补短板防风险,促进农业保险稳定持续发展
  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还应体现在农业保险发展要保持一个相对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状态。持续稳定发展要求短期相对稳定发展,中长期发展可持续性强。这就需要强基础、补短板、防风险,协调配合,合力推动。农业生产风险评估与区划是开展农业保险的前提和条件,是农业保险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指导意见》针对该项工作严重滞后问题,提出了加强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构建农业生产风险地图,发布农业保险纯风险损失费率,为保险机构产品开发、费率调整提供技术支持。
  《指导意见》针对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不健全这一行业短板,要求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县级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通过制定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招投标办法,建立以服务能力为导向的保险机构招投标和动态考评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基层服务体系,切实改善保险服务。《指导意见》提出中央层级由财政部会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国家林草局等部门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地方政府成立由财政部门牵头,农业农村、保险监管和林业草原等部门参与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和重点,统筹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这样就改变了中央层级机构缺失、地方层级一地一策的农业保险管理现状,形成农业保险管理协调机构职责明确和上下统一顺畅的管理协调体系,提供农业保险高效管理和协同推进的组织保障。
  农业保险机构要持续稳定发展,必须加强对各种风险防范,应对大灾风险冲击。《指导意见》一方面针对目前农业保险机构面临的风险隐患,提出在风险防范机制上,强化保险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坚持审慎经营,提升风险预警、识别、管控能力,加大预防投入,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在偿付能力管理上,要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偿付能力管理,保证较好的风险管控能力;在公司治理上,要求加强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细化完善内控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另一方面针对全国性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缺失问题,提出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增强保险机构应对农业大灾风险能力;增加农业再保险供给,扩大农业再保险承保能力,完善再保险体系和分保机制;合理界定保险机构与再保险机构的市场定位,明确中央和地方各自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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