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有助于发展地方经济,解决“三农问题”,逐步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与此同时,侵害地理标志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但是权利人在维权中往往遇到诸多问题:各地工商部门、法院对地理标志的认知不够,在认识上也会有偏差,对于侵权的认定把握不准,使得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标来源于某一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主要有文字,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
如,文字商标:休宁松萝
如,组合商标:青阳小米
在获得申请注册后,可以使用国家工商总局的“中国地理标志”标识:
国家工商总局地理标志:
二、侵权的几种表现形式:
(一)假冒产品
将地理标志生产区域外的产品假冒区域内的产品,或者区域内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产品假冒合格产品。这个问题属于质量监督的范畴,本文中不予讨论。
(二)假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绝大多数情况下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在产品的包装上突出使用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并同时使用国家工商总局的“中国地理标志”标识。如,安吉白茶:
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
使用时的证明商标:
由于“安吉白茶”知名度的提高,假冒者往往单独使用“安吉白茶”文字和近似的“安吉特产白茶”、“珍稀安吉白茶”、“安吉的白茶”、“安吉珍稀白茶”等近似“安吉白茶”品牌的包装。
争议点:
由于“安吉白茶”证明商标使用时,主要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上,往往会有图和文字,并同时使用国家工商总局的“中国地理标志”标识,但是假冒者主要使用的是文字,如:单独使用“安吉白茶”文字和近似的“安吉特产白茶”、“珍稀安吉白茶”、“安吉的白茶”、“安吉珍稀白茶”等是否构成侵权?
三、侵权行为的认定
北京法官苏志甫认为: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司法保护中,侵权行为的判定应当以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诉争商品的产地来源及商品品质产生误认为标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控制的是地理标志含义上的地名使用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将地理标志中的地名作为产地标记使用,而非地理标志含义上的使用,应被认定为正当使用。此外,如果使用人的商品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因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即便事先未办理使用手续,使用人对该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在地理标志含义上的使用亦构成正当使用(参见《中华商标》,2016年第1期)。
在此,苏志甫法官有两个论点值得关注:一是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只要产品符合相关规定,是否申请,使用该地理标志,都不构成侵权。二是构成侵权,应该以混淆为判定标准。
四、地理标志的司法鉴定
对于争议标识与地理标志是否构成侵权,需要以混淆为判定标准,但是判定是否混淆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应该由法官来认定。目前,司法鉴定只能认定争议的标识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间是否构成近似?
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无论是采用的文字,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其显著部分主要是文字,文字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主要特征部分。因此,在鉴定时应该以文字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为重点。当然,对鉴定而言,还是需要根据个案,从整体结构、主要特征部分来分析判定。
为此,建议将市场调查法应用到商标的混淆认定中来,鉴定机构通过设计问卷,对相关公众进行市场调查,将会对不同群体的误认获得一个量化值,可以为法官判断是否混淆提供有力的支撑。希望这个建议能逐步得到完善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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