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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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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发[201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为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财政部对2011年6月22日发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财发〔2011〕2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财政部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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