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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臻冠达(鉴)阿勒泰男子非法占用农用地 造成损失十余万元
来源: | 作者:中国农民网
    中国农民网11月16日讯(通讯员 李芳芳)近日,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受理了一起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阿勒泰分院现需要就李某法占用农用地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有关问题委托该单位予以鉴定:一、229亩草原被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二、229亩草原被破坏,恢复原有生态功能(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

    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鉴定人员赵桂荣、杨静飞二人组成鉴定组,与检察院、草原监理所及国土所的工作人员共同对涉案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2、涉案现场原始地貌已被破坏。涉案地上有曾经机械整地播种的迹象,现该地未种植,部分植被已恢复。周边原始地貌(未被开垦处)生长植被主要有蒿类杂草、藜科杂草以及假木贼、木地肤、红柳等。
    根据新疆阿勒泰地区草原站出具的草原等级鉴定书显示:该草原属于温性荒漠类,春秋牧场利用,主要植物有:猪毛蒿、假木贼、角果藜、木地肤、驼绒藜、蒿子、沙生冰草、红柳等,亩产鲜草产量80公斤左右,利用方式为春秋牧场。草场等级鉴定为Ⅲ5草地,牧草地产值补偿等级为3等1级(对应牧草地产值补偿基数为120元/亩)。  

    涉案被毁坏草原造成的经济损失(包含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于2014年8月26日印发的新发改收费[2014]1769号文件《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最后得出鉴定结果:李某法占用农用地案中涉案的229亩草原被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包含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为114500元。

律师点评:
针对类似案件,新疆农林牧律师事务所李艳林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农田基本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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