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中国农民网!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来源: | 作者:admin

  第一条  目的依据
    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沪府2004年第19号令)的要求,为了规范、有序、有效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机关各处室和直属的事业单位。各区县农业部门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条  原则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公开信息,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政府信息公开要做到信息真实可靠、公开规范及时、措施方便利民、服务高效诚恳。
   第五条  组织实施
    市农委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市农委主任总负责,市农委秘书长具体负责,市农委办公室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进。信息提供和申请受理实行处长负责制。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一)主动公开
    1、与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相关的农业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本市农业系统的各类规划、计划及其实施和完成情况;
    3、涉及公众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动植物疫情、灾情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招投标情况;
    5、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标准;
    6、本委系统的行政职能、职责范围;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7、本委直属的兽药饲料监督管理、兽医卫生监督、农机安全监理、农机推广许可、渔港监督、渔政管理、渔业船舶检验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范围;
    8、各职能部门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办理时限(依申请公开的结果除外);
    9、本委公务员招考、录用情况,公开选任干部的有关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10、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有关农业、农村、农民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在制订过程中听取公众意见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范围的规范性文件
    2、有关违法违纪事件处理情况;
    3、政府财政部门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4、科技兴农项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完成情况。
    (三)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网站公开。利用上海市农委政务网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和所有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窗口”公开。在市档案馆设立市农委政府信息公开代理点,受理公众申请和提供公开信息目录;
    (三)电话咨询。市农委办公室设立咨询电话,电话号码为63587691;服务时间:工作日的9:00—18:00。
    (四)新闻媒体公开。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一)公众申请市农委政府公开信息有两个渠道:一是上海农委政务网(http://e-nw.shac.gov.cn)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二是市农委政府信息公开代理点(上海市档案馆)。所有公众申请均进入市农委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
    (二)市农委办公室安排专人每日上网受理,并出具登记回执。
    (三)公众申请公开信息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办公室受理人员直接指明获取途径。公众申请政府公开信息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通过机关局域网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处理:
    1、办公室受理人员当日将公众申请转到各相关处室办理;
    2、各处室在收到公众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由处长审核签名后,通过机关局域网提交办公室;
    3、办公室受理人员将处室答复意见报委领导审核,出具正式答复意见,盖公章后,答复申请人;
    4、办理时限: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完成。
    (四)市农委政府信息发布通过机关局域网政府信息发布流程办理。
   第九条  职能分工
    市农委机关各处室均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职能,应当及时提供本处室的公开信息,按时完成公众申请的答复,对公开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负责向申请人解释相关信息。主要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市农委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编制《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组织编制《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设立,并落实人员接听、接受咨询工作;
    (四)申请的受理,答复工作。
    市农委政策法规处负责以下工作:
    (一)对市农委系统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法律审核意见;
    (二)对拟公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业分类;
    (三)负责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市农委综合发展处负责以下工作:
    (一)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保障;
    (二)监督管理信息公开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市农委干部人事处负责以下工作:
    (一)本委系统的行政职能、职责范围;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二)本委公务员招考、录用情况;
    (三)公开选任干部的有关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市农委信息中心负责以下工作:
    (一)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技术支撑;
    (二)相关信息电子版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十条  信息的更新
    (一)办公室组织各处室于每年12月对《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修订完善一次;
    (二)机关各处室自新增信息发布之日30日内完成电子版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监督和考核
    (一)市农委监察室为市农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能如下:
    1、对机关各处室公开信息的维护情况、受理情况进行督查;
    2、受理公众举报;
    3、每年组织听取对市农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改进意见。
    (二)市农委干部人事处将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部门和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信息汇总及年度报告编写
    (一)机关各处室每年1月上旬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办理的统计工作,并报送市农委办公室。
    (二)市农委办公室在1月中旬完成对整个农委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汇总统计并撰写年度报告,报市信息委。
二〇〇四年四月三十日

收藏
0
有帮助
0
没帮助
0
相关阅读
中国农民网 2002-2021 © 版权所有 / 监督电话:010-84629985
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2006 / 备案号:冀ICP备14003373号-3 / 冀公网安备 130730020000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