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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补短板促发展
来源: | 作者:北方新报

   11月3日下午,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年来,我区出台了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营商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9月23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以进一步推动全区营商环境领域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针对我区存在的亲清政商关系落实不够到位、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企业家权益保护亟待加强等问题,《决定》作出了相关规定:一是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制定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激励干部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二是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明确规定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内蒙古分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40%。要求各类金融机构要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如无明显证据表明失职的均认定为尽职,激发其开展小微信贷业务的积极性。三是着力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现象。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要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坚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依法慎重适用涉财产强制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办案活动给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

  在推动深化“放管服”改革方面,《决定》也进行了规定,一是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开办便利化,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二是加快推进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实施“容缺受理”,大力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共享,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和水平。三是要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将审批时限压减至90个工作日内。四是要创新监管机制,既要实现监管全覆盖,又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现更大发展。 (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刘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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