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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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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31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 

                                           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 〔201667号),进一步健全我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办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之初,我省全面推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各地积极探索土地“三权分置”的办法和有效实现形式,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适度规模经营水平不断提高,农业农村经济再次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实践证明,实行“三权分置”,是新形势下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制度创新,对加快建设山西特色现代农业、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土地问题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的权利边界和相互权利关系复杂而敏感。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正确运用“三权分置”理论指导改革实践,不断探索和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让承包户放心流转土地,让经营者放心投资土地。

中央出台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意见,是在实践总结基础上的重大理论创新,为“三权分置”作出了重要的政策制度安排。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守住政策底线、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等基本原则,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二、有效落实“三权”权能

(一)落实集体所有权。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对弃耕抛荒地依法依规组织代耕,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暗箱操作、谋取私利。

(二)稳定农户承包权。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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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放活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流转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承包农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引导土地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和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新增农业补贴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三、有序推进“三权分置”实施

(一)健全农村土地管理体系。坚持和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提供确权登记成果,切实保护好农民的集体土地权益。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17年年底全面完成。严格执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政策。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建立覆盖省、市、县、乡四级的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省承包土地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为承包合同网签管理、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等管理业务的网上运行提供支持。加强对机动地和依法开垦耕地的管理。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衔接工作,过渡期结束后移交相关资料。(省农业厅、省国土厅、省林业厅等负责)

(二)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矛盾纠纷调解仲裁体系规范化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要求。加强县、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机制。拓宽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功能,积极为流转双方提供土地生产能力等级评定、流转价格评估、会计审计、项目策划、金融保险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加大示范合同文本推广使用力度。提倡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抓好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制度,适时研究出台全省监管办法。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调解机制,加强调解仲裁考评工作,及时依法开展矛盾纠纷调处。(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三)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扎实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抓好精准培育试点,实施专项培训计划,确保每年完成10万人次培训任务。创新农民合作社组建形式、运行机制和财政扶持方式,推进“358”示范社创建活动,开展资产收益扶贫试点和股份经济合作社试点,大力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加强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完善扶持激励办法和措施。实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转型升级计划,制定出台我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措施,培育一批种业型、加工型、流通型、服务型农业领军企业。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承包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联合与合作,依法组建行业组织或联盟。统筹发挥科技驱动、人才支撑、市场引领、金融撬动、政策导向的综合作用,构建完善“五位一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制机制,加快培育各类新型农业服务主体。积极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建设一批惠农服务中心(站)和庄稼医院。(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扶贫办、省农机局、省供销社等负责)

(四)探索完善“三权”关系。积极探索农民集体依法依规行使集体所有权、监督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规范利用土地等的具体方式。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试点,总结做法和经验,研究提出具体办法。及时了解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完善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深入研究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在承包土地上、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边界及相互权利关系等问题。通过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逐步完善“三权”关系,为实施“三权分置”提供有力支撑。(省农业厅、省林业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政府法制办、省社科院、省农科院等负责)

实施“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各项任务稳步开展。农业(农经)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更好推动“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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