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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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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

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厅各单位:

《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2015年1月16日

 

 

附件1

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浙江省辖区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西瓜等八种农作物。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省农业厅设立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浙江省辖区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

第五条  省品审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

省品审会一般由15-17人组成,设主任 1名,副主任3-4名。

    第六条  省品审会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办公室设在省种子管理总站,负责省主要农作物品审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品审会下设稻、小麦、油菜、旱粮、棉花、西瓜等专业组。各专业组成员由7-11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专业组成员由省品审会聘任。

专业组职责:相关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的拟订;对照品种审查确定,决定试验品种的继续参试或终止试验;对提交品审会审定品种的初审等。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向省品审会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浙江省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九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指本级品审会已受理或已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遗传性状稳定;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年以上多点品种比较试验。其中稻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小麦、玉米以及西瓜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5个点。

第十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省品审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书面保证申请品种名称与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使用的名称一致);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等内容;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目的、试验品种、试验设计、承担单位、抗性鉴定、品质分析、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四)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转基因检测报告;

(六)转基因棉花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一条  省品审办在收到申请书6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30日内提供试验种子。对于提供试验种子的,由省品审办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修正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十二条  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建立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具体按农业部和省农业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品审办应当在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分别交省农业厅和农业部指定机构保存。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四条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DUS测试(包括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具体试验办法由省品审会制定并发布。

省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省种子管理总站组织实施。DUS测试委托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并进行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全省不少于7个试验点,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

第十六条  DUS测试与区域试验同步,按相应作物测试指南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生产试验应当在区域试验完成后,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在全省不少于7个试验点,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第十八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应当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的已审定品种,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对照品种由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省品审办会同相关专业组确定,并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更换。确定的对照品种应当及时报国家品审会备案。

第十九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技术人员。

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由省品审会指定的测试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  省品审办应当及时组织区试主持单位和有关专业组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试验品种表现,并形成年度区域试验考察报告。对进入生产试验的品种,要结合年度区域试验考察,形成报审品种考察报告。

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每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及时进行品种试验结果汇总。并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60日内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专业组根据试验汇总结果、试验考察情况,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提交审定,由省品审办将品种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二十一条  完成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DUS测试程序的品种,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60日内将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提交省品审办。省品审办在年度品种试验总结会议期间组织相关专业组初审。

初审时,省品审办需组织提供下列审定材料:

(一)品种审定申报基础材料

1、品种选育报告;

2、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结果汇总;

3、品质、抗性鉴定、DUS测试、DNA指纹和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

4、反映该品种主要特征的标准照片。

(二)品种考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将初审意见及各试点试验数据、汇总结果,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0日。若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排除后,由省品审办在20日内提交省品审会进行审定。

省品审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审定会议。

审定时,省品审办需组织提供下列审定材料:

(一)品种审定申报基础材料;

(二)品种初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到会专业组成员达到专业组成员总数或委员达到委员会委员总数2/3以上会议有效。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超过该专业组成员总数或该委员会委员总数l/2以上赞成票的品种,方可通过初审或审定。

第二十四条  初审和审定实行回避制度。成员或委员是审定品种主要完成人之一的,该品种讨论表决时必须回避。专业组组长或委员会主任认为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专业组组长的回避由省品审办决定,其他专业组成员或委员的回避由组长或主任决定。

专业组或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

第二十五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部公示,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排除后,由省品审办编号、颁发证书,浙江省农业厅公告,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审定公告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形态特征、生育期、产量、品质、抗逆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季节及注意事项等。

审定编号为省品审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三位数。

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第二十七条  审定证书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审定意见、公告号、证书编号。

第二十八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在审定会议后30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省品审会申请复审。省品审会应当在下一次审定会议期间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省品审办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复审前再安排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试验。

第二十九条  省主要农作物的品种审定标准,由省品审会制定,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必须执行国家标准的,从其规定。制定品种审定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六章 品种退出

第三十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

(一)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的;

(四)其他情况应当退出的。

第三十一条  拟退出的品种,由省品审办在书面征求育种者或品种权人意见后提出建议,经专业组初审后,在浙江省农业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0日。

公示期满后,省品审办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省主要农作物品审会审核,省品审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退出的,由浙江省农业厅予以公告。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  公告退出的品种,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自退出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经营、推广。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经营、推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品种试验、审定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在试验、审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品种审定的种子或者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四条  品种试验承担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承担品种试验资格,并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品种试验和品种审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农业厅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品种试验、审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所需工作经费和品种试验经费,列入省农业厅财政专项经费预算,不向申请者收取。

第三十九条  蚕品种审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转基因农作物(不含转基因棉花)品种审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农业厅2005年1月4日发布的《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09年12月14日发布的《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科学界定和积极推广优良新品种,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维护育种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浙江境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适用本办法。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按自愿原则进行申报审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主要农作物是指国家和我省已确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西瓜等8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粮食、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药用植物、绿肥、食用菌等作物。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省农业厅设立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浙江省辖区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

第五条  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会委员一般15人左右,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第六条  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在浙江省种子管理总站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条  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蔬菜瓜果、旱杂粮油、桑茶水果、烟麻糖、药用植物、花卉和食(药)用菌等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同时设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专家库,专家库由我省非主要农作物领域的相关专家组成。需要时由办公室根据审定作物类别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业组,专业组由5-7人组成,专业组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对申报审定品种进行现场考察审查。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浙江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九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已受理或认审定的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从境外引进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传真、联系人、电话号码;如属代理申请,必须提供委托书;

(二)品种选育或引进的单位或个人;

(三)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品种暂定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已在外省审定的品种名称不能变更;

    (四)建议试验的区域和品种栽培要点;

    (五)品种选育或引种试验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亲本的血缘、选育方法、世代特征特性描述;

(六)品种(含杂交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

第十一条  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2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二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需要进行品种试验,品种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并对转基因成分进行检测。具体办法视不同作物类别由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制订。

第十三条 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结果以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的测试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业组进行现场考察审查。专业组对该品种的试验总结、示范现场及有关材料进行审议,并向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品种审定意见。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十五条  对于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并通过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组考察审查,由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  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到会委员达到委员会委员总数的2/3以上会议有效。根据审定标准,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该委员会委员总数的1/2以上的品种,通过审定。

第十七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将品种名称、选育单位等信息在省农业信息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排除后,由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分类编号,编号为浙江省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三位数。由省农业厅颁发证书、发布审定公告。

第十八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10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提出重新审定。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答复是否受理重新审定。

第十九条  通过审定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组提出建议,经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撤销审定,并由省农业厅公告。

第二十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标准,由省种子管理总站组织相关专家制定,报省农业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有关试验和审定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品种试验的单位及有关人员未经申请者同意,不得将试验种子扩散。

第二十三条  从事品种试验和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的,三年内取消申报品种审定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2月20日浙江省农业厅发布的《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浙农专发〔200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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