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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
来源: | 作者:未知

                             张政办字﹝2017﹞47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69号)精神,结合实际,对永定河、北三河等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金扣缴及奖励政策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与范围
(一)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2015〕28号),《中共张家口市委、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张发〔2016〕4号),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张家口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69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考核范围:市环保局负责考核全市主要河流跨县、区界断面(其中洋河八号桥断面、白河后城断面由省直接考核)。具体考核断面点位及水质COD、氨氮、总磷指标暂按附表执行。
(三)考核因子:COD、氨氮和总磷。
二、考核监测
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每月对全市主要河流跨县、区考核断面COD、氨氮和总磷水质指标进行监测。每月10日前,对主要河流所有市考核断面由市环境监测站和考核断面上下游县、区环保局一并到现场采集水样,由市环境监测站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进行监测,并按时将考核断面数据上报省监测中心站和市环保局。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重新进行监测时,由要求重新监测的县、区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经市环保局同意后,方可重新组织监测。市考核断面具备水质自动监测条件后,将采用自动站在线监测数据,取COD、氨氮和总磷月均浓度值作为考核数据。
三、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
市考核断面COD、氨氮和总磷指标超标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按照省考核断面超标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执行。具体扣缴标准为:
(一)市考核断面COD超过规定标准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
1.当河流入境水质达到规定标准(或无入境水流)时,所考核县、区跨界考核断面的水质COD浓度超过规定标准0.2倍以下(含0.2倍),每次扣缴3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2倍至0.4倍以下(含0.4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4倍至0.6倍以下(含0.6倍),每次扣缴9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上不封顶。同一个县、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
2.当河流入境水质超过规定标准,所考核县、区的考核断面水质COD浓度继续增加时,所考核县、区跨界考核断面的水质COD浓度监测结果超过规定标准0.2倍以下(含0.2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2倍至0.4倍以下(含0.4倍),每次扣缴12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4倍至0.6倍以下(含0.6倍),每次扣缴18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上不封顶。同一个县、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
(二)市考核断面氨氮超过规定标准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
1.当河流入境水质达到规定标准(或无入境水流)时,所考核县、区跨界考核断面的水质氨氮浓度超过规定标准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缴3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缴9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上不封顶。同一个县、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
2.当河流入境水质超过规定标准,所考核县、区考核断面水质氨氮浓度继续增加时,所考核县、区考核断面的水质氨氮浓度监测结果超过规定标准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缴12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缴18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上不封顶。同一个县、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
(三)市考核断面总磷超过规定标准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
1.当河流入境水质达到规定标准(或无入境水流)时,所考核县、区跨界考核断面的水质总磷浓度超过规定标准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缴3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缴9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上不封顶。同一个县、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
2.当河流入境水质超过规定标准,所考核县、区跨界考核断面水质总磷浓度继续增加时,所考核县、区考核断面的水质总磷浓度超过规定标准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缴12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缴18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上不封顶。同一个县、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
(四)恶意和非法排污行为导致的断面COD、氨氮和总磷浓度超标,按上述标准执行,视超标次数累计扣缴,不免除正常考核责任。
(五)由于区划关系,桥东区、桥西区和经开区三个区的出境断面均为清水河村断面,三个区的排污状况对考核断面的水质影响难以明确界定。若出境断面水质指标超标时,生态补偿金三区平均扣缴。
(六)国省控目标考核断面COD、氨氮和总磷超出规定标准时,即使市级考核断面不超标,也要扣缴国省控断面涉及的相关县区生态补偿金。
四、年度考核
除按月实施上述生态补偿金扣缴外,年终考核时,视考核断面水质年度均值情况实施惩罚制度。
1.年度水质目标为Ⅲ类标准的断面,考核因子水质年均值达不到Ⅲ类标准要求,为Ⅳ类的,一次性扣缴100万元;为Ⅴ类的,一次性扣缴300万元;为劣Ⅴ类的,一次性扣缴500万元。
2.年度水质考核目标为Ⅳ类或附表目标值的断面,水质年均值达不到Ⅳ类标准或附表目标值要求,为Ⅴ类的,一次性扣缴300万元;为劣Ⅴ类的,一次性扣缴500万元。
五、生态补偿金扣缴程序
1.市环保局负责依据全市考核断面每月的监测结果,核定每月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并以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向各县、区政府发出扣缴通知,抄送市财政局,并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2.市环保局每年1月根据全市考核断面水质上年度年均值进行测算,达到规定惩罚标准的,向市政府上报惩罚建议,市政府形成惩罚通报,并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扣缴的生态补偿金和罚款作为市级生态补偿金。
3.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于每年6月底前实施市对县、区上年度生态补偿金扣缴;其中涉及省财政直管县扣缴的,由省财政厅代为扣缴。省直接考核断面由省直接扣缴,市级不再扣缴。
六、生态补偿金的用途和使用
(一)生态补偿金须专款专用,全额用于以下项目。
1.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项目;
2.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经济损失,经权威部门鉴定,应给予补偿的项目;
3.水污染减排和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4.水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5.其他水环境方面应当予以支持的项目。
    (二)按照市级生态补偿金分配计划,市财政局及时将补偿资金指标下达到县、区。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资金指标后20天内,将资金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安排落实情况向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备案。
(三)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生态补偿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各县、区财政部门应与同级环保等部门加强沟通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生态补偿金使用和有关项目建设工作。
(五)各县、区财政部门应与同级环保等部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金管理制度,形成生态补偿金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生态补偿金的规范有效使用。
七、其它
有关县、区政府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认真落实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和生态补偿金扣缴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有效改善。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区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全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进一步加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字[2012]121号)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永定河和北三河水系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的通知》(政办字[2013]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全市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表(COD)
    附件2:全市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表(氨氮)
    附件3:全市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表(总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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