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农业科研领域的“小岗村”实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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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农业科研领域的“小岗村”实践

——种业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综述

  本报记者 江娜 宋修伟 赵洁 王澎 李国龙

  “要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今年5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指出,“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相互交织、相互支撑,改革只在一个环节或几个环节搞是不够的,必须全面部署,并坚定不移推进。科技创新、制度创新要协同发挥作用,两个轮子一起转。”

  早在2014年,农业部会同科技部、财政部实施种业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以体制机制创新助力科技创新。试点两年来,越来越多的种业科研成果得到转化应用,越来越多的科学家尝到了改革的红利、创新的甜头。

  种业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其核心正是通过改革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解决科研和生产“两张皮”、成果转化“肠梗阻”、企业科研“能力弱”等问题,通过激发种业科研创新活力让农业插上科技的翅膀。此次改革也因其涉及范围广、攻坚难、涉水深,而被业内称为具有破冰意义的“小岗村”实践。

为什么改?

不能让科研成果锁在铁皮柜里

  农业是关乎治国安邦的基础性产业,而种业,是农业领域科技含量最高的基础环节,是基础中的基础。

  小小一粒种,承载千钧重。一粒好种子,是育种家几年甚至十几年,精耕细作、精挑细选、精心培育出来的,正是他们如源头活水般的创造力,才造就了种业科研的一座又一座丰碑:袁隆平之于杂交稻、李振声之于小偃麦、李登海之于紧凑型玉米等莫不如是。

  好种子是科学家育出来的,背后却是科技研发能力的强力支撑。人们清晰地记得,几年前,美国品种“先玉335”在中国布局十年一朝发力,短短几年时间,抢占了东北玉米种子市场的半壁江山,它“单粒点播”适宜机械化的优势甚至改变了农民的种植习惯。人们惊异地发现:原来玉米种子可以培育成这样!而我国自育玉米品种与国际领先品种间的差距也暴露无遗。

  反观民族种业的科研现状,最贴近市场的种子企业,其创新能力非常薄弱,而掌握大量人才和资源的科研院所却以论文为导向,缺少以生产为导向的创新动力;科研院所的成果被束之高阁,成为“锁在铁皮柜里的成果”,与此同时市场又在苦苦寻觅新品种、新技术;以科研项目结题为最终目标,导致大量研发创新急功近利,没有人愿意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大量换汤不换药、“换个车灯就是一辆新车”的所谓“新品种” 层出不穷。

  为提升种业竞争力,激发创新活力,2013年汪洋副总理在北京通州种业调研时强调,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要不断完善人才发展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允许一部分科研人员先富起来。

  如何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如何加快科研成果转化、让种子企业成为种业创新主体,成为当前种业科研体制改革中亟待突破的瓶颈。“要突出良种培育这一核心任务,建立科企紧密合作、收益按比例分享的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对种业科研体制改革的方向一语中的。

  为推动种业科研体制改革,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要求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接下来,改革措施进一步落地。2014年10月24日,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种业科研成果机构与科研人员权益比例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中国水稻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以及中国农业大学玉米改良中心等4个中央级科研教学单位,开展种业科研成果机构与科研人员权益比例试点工作。

  一场种业科研领域的“小岗村”实践拉开了序幕。

怎么改?

从“依法赋权”到“阳光运行”

  “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是种业科研体制改革的关键。”农业部副部长余欣荣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对科技人员实行成果赋权,是激发创新活力的最有效手段。”

  “依法赋权”,对科学家在成果中所占的比例划出了最低线,而且这个最低线大大超过了以往的标准。按照《关于开展种业科研成果机构与科研人员权益比例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植物新品种权中,科学家占有比例不低于40%,在育种材料中比例不低于60%——而当时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仅原则性地规定了一个 “不低于20%”的比例。

  “这无疑是政策上的一大突破。而40%和60%之间的差别也体现了一种导向:越是育种创新链上游的创新成果,科学家所占收益比例越高,这就鼓励了种业的原始创新。”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说。

  对于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高级农艺师王德森而言,2015年他在课题组内分到3.6万元品种转让费,这笔转让费比往年翻了一番,着实让他“干劲十足”。

  2015 年,王德森所在课题组培育的“中麦875”和“鄂麦170”两个品种获得转让费121万元,其中60%直接分配到个人。王德森作为参与者之一,所占收益占这60%中的5%,分到3.6万元。“搞育种研究的多一些,为研究服务的也能分到,大家劲儿往一处使,更有奔头了!”他说。

  中国农业大学国家玉米改良中心副主任徐明良考虑更多一些,对于他的团队专利转让费达到500万元,他说:“最主要的是有制度保障,学校有政策保障,这个收入是合理合法的,心里踏实。”

  作价合理的成果转让和许可,确实可以激励科研人员。然而比起“一锤子买卖”,以科研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的股权激励,则更长久,也更稳固。

  中国水稻研究所在以“鄂香1号”品种作价入股到湖北中香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胡培松等部分具有处级以上领导身份的科研人员,作为成果完成人享受到股权激励;中国农科院作物所部分具有室主任身份的科学家将可到企业从事兼职技术服务。

  科研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决定了科研成果的产出率,而科研成果能否顺畅转化走向生产,还需要一个阳光下的运行平台。2014年8月13日,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正式运行。两年来,进场成果快速增多,累计签约完成成果交易200多项,成交金额3亿多元,其中试点单位成果40多项、交易额近亿元。

  “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给了众多种业科研成果一个展示自己的舞台。企业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寻觅心仪的技术、品种乃至育种材料,而科研团队也可以为自己苦心孕育的科研成果找一个合适的“婆家”,有了平台当“月老”,科研成果不愁“嫁”。产权交易平台上公开透明的挂牌交易方式,减少了“给点好处费,就便宜卖了”的私下交易,也为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科研成果顺畅转化提供了第三方保障。

  科研成果的商业化离不开种子企业,种子企业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更离不开科研人员的指导和辅助。目前,种子企业科研“能力弱”的局面亟待扭转,而我国80%的种业科技人员主要集中在科研单位,而80%的种子企业缺乏自主创新能力。让科研人员“为企业育种、到企业育种”是扭转这一局面的突破口。

  2015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在《关于鼓励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鼓励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采取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如此一来,科研人员向企业流动有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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